23某甲是X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3,000元之職務加給,至今共達7年之久。現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但甲拒不返還。請問該府如欲實現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返還請求權存在之行政訴訟
(B)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將本案直接移送至行政執行處,發動行政執行程序
(D)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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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2159), C(481), D(57), E(0) #397952

詳解 (共 8 筆)

#1014459
痾 沒這麼複雜...
1.行程117, 相對人有119情形,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除非相對人無119情形,才不得撤銷,此稱存續保護,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2.行程127,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 廢止 滿足解除條件 或確認無效, 相對人即屬公法上不當得利,負返還義務.
3.爭點:機關得否直接另作行政處分要求相對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肯定說:反面理論, 機關既得依職權作授益處分,本得依職權撤銷違法授益處分. 此為我國多數說及多數實務見解.
否定說:有認為,法條僅規定機關可以撤銷違法處分,但並無任何法條依據授權機關許其進一步另作行政處分以要求相對人返還. 機關應依行訴8,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本題出題者似採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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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336


釋字第 570 號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
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枝,並對違反者予以處罰,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應由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
。上開職權命令未經法律授權,
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影響又非屬輕微,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
保留原則不符,均應不予適用。

行程 第174- 1條(職權命令)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5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6條(禁止以命令規定之事項)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中標法 第7條(命令之發布)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行執4條(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行程 第127條(受益人不當得利返還義務)à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已改 )=不在用實務見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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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546
這題依照現行法制,是不是可以直接用行政程序法127條
直接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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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534
違法行政處分,應先提起撤銷訴訟,合併請求財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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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590
最高行政法院 93,判,673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一定之溢領金額,亦非依法令之直接規定,不合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 項所稱依法令負有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之要件,
上訴人亦不得經以書面通知限 期履行,逾期不履行而逕行移送執行

又無經法院裁定命被上訴人返還而合於行 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義務人依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要件,得據以移送執行之情形,
被上訴人如拒不返還,上訴人依行政訴訟法第8 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裁判以取得執行名義,難謂無其必要而起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此一給付訴訟,以撤銷原處分之行政處分為基礎 ,分別救濟無重複爭訟可言,如均已訴訟繫屬,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 第二項停止訴訟程序規定之適用,無結論歧異之困擾。

原判決以上訴人函請被上 訴人返還溢領之補償費,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逕行移送執 行而毋庸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其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而予以駁回,不無可議。"

判字重點:關於相對人不當得利,行政機關要先撤銷原行政處分,再向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要相對人返還。不可通過另做成行政處分,取得執行名義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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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075

B是104年6月司法實務的見解

C應為104年12月修法後之解決辦法


請阿摩解答修改為C,並加註以行政處分為之但仍不返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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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536
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3,000元之職務加給,這與核定的加給無關吧?為什麼要撤銷該加給核定?例如核定5000元,誤給8000元. 核定並沒錯, 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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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003
由此題,甲對該為行為之追討溢領加給處分不服,先撤銷該處分,向行政法院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對吧??
另外,針對課予義務訴訟的問題,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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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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