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某甲因案通緝在逃,其戶籍雖未遷移,但住居所無人居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某甲應如何送達行政文書才發生送達效力?
(A)留置送達
(B)寄存送達
(C)依職權逕為公示送達
(D)囑託警察代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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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1354), C(1304), D(106), E(0) #397955
統計: A(266), B(1354), C(1304), D(106), E(0) #397955
詳解 (共 10 筆)
#2763506
住居所無人(居住)=>寄存送達
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
不特定人=>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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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927
留置送達:需有同居人或其他郵件收件人在時,才可留置送達
寄存送達:人都不在了,只好託給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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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686
行政程序法第78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住居所只是無人居住,並非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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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597
(A)留置送達:為同居人或收寄人拒收時,即可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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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79
最佳解有誤喔
留置送達應改成補充送達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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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455
如下 詳細內容 是有期一定程序條件的 你應該就能理解了~
第 74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
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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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018
最佳解......留置送達的觀念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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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377
為什麼不是公示送達?
即使知道他的住所 但已無人住 就實務上來說 用寄存根本沒意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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