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某甲是X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3,000元之職務加給,至今共達7年之久。現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但甲拒不返還。有關甲所負返還義務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X縣政府之請求權性質上屬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且在行使該項請求權時,應尊重信賴保護原則
(B)如果甲已經將所溢領之金額自帳戶中全數提領,作為清償債務之用,則甲不負返還義務
(C)溢領期間雖長達7年,但尚未超過15年,X縣政府仍得就全部加給行使返還請求權
(D)若X縣政府向甲追討無結果之際,甲突然病故,此一返還請求權便不復存在,不得再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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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5), B(49), C(315), D(70), E(0) #397953

詳解 (共 8 筆)

#877495
看到C的選項滿多人錯的,小弟獻醜,解釋一下:

溢領期間雖長達7年,但尚未超過15年,X縣政府仍得就全部加給行使返還請求權 →行政程序法修正前,時效依實務見解確實為15年,但修法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規定外,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X縣政府僅得對甲主張近5年溢領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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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634
給5F,我猜您的意思應該是:
1.D選項錯在哪裡?
2.B選項,不當得利如果是民法182條善意不當得利時,效果也是僅就剩餘返還嗎?
如果我的假設正確,那解答應該是:
1.行政執行法15條規定,受執行人死亡,繼承人仍須承受,所以請求權還在。
2.行政程序法127條的準用,是準用179~183,所以182也準用。但民法不當得利的利益,是採整體觀察法非個別觀察法,本題甲還清債務,所以消極財產減少,仍受有利益,故仍須返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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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562
給2F,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請求權時效,確實是10年,但本題是「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所以討論的是"甲(人民)所負返還(行政機關)義務之內容",應該是適用行政程序法131條1項前段,而非後段
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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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638

看到C的選項滿多人錯的,小弟獻醜,解釋一下:

溢領期間雖長達7年,但尚未超過15年,X縣政府仍得就全部加給行使返還請求權 →行政程序法修正前,時效依實務見解確實為15年,但修法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規定外,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X縣政府僅得對甲主張近5年溢領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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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589
你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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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470
可以給D選項的解釋嗎,另外B選項行程127 2項不是說準用民法不當得利那民法182 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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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068
本題時效應該是五年行政程序法 第 131...
(共 1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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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736
人民   TO   機關    不是10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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