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法規命令之合法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發布命令之主體須為行政機關
(B)發布命令之機關必須有權限
(C)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D)發布前須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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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67), C(32), D(2712), E(0) #1710669
統計: A(269), B(67), C(32), D(2712), E(0) #1710669
詳解 (共 6 筆)
#2518373
(A)發布命令之主體須為行政機關
(B)發布命令之機關必須有權限
(C)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D)發布前須送立法院備查 --->發布之後應即送立法機關,接受其審查
**法規命令依法依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一項)
(相關重點請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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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235
行政程序法 第157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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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1168
(D)發布前須送立法院備查
→送立法院應該是發布後的事,且是審查不是備查
整理一下法規命令的順序,有錯請指教
1.核定與發布
行政程序法第157條
法規命令應經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發布
(如為數機關共同訂定,則須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發布)
↓
2.發布後送達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
3.送達立法院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
法院會議。
然後第60~63條都是講審查命令的事,想了解可以自己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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