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根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師處理學生的違規行為時,下列何者並非合理的處罰方式?
(A)在教室後面罰站二十分鐘
(B)經學務處和隔壁班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C)經班會決議通過並徵得家長會同意後,在班規中明訂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D)在教室安排一堂課的「特別座」,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
統計: A(397), B(458), C(4069), D(172), E(0) #1199434
詳解 (共 9 筆)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罰款違法!!!!
就算班會、校務會議通過、家長同意...都不行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http://edu.law.moe.gov.tw/NewsContent.aspx?id=4004
下面附件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 違法處罰之類型 |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
|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
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
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
|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
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
加強制力之體罰 |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
|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
體動作之體罰 |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
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上下
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
|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
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我國中老師通通上榜呢 呵呵(台中海線某美術班
超會羞辱人,只聽成績好的人說的話
把籤筒一次次翻倒要我撿起來,翻倒,再撿起來
還要跟全班道歉,因為說假話==
罰款也是每天十元,因為說假話
殊不知說假話的是成績好的心機女
媽媽的朋友轉調到我國中當校長,我竟然被班導修理
他說我找人監視他==我根本什麼都不知道
國中被羞辱這麼慘倒是讓我堅強很多
根本沒跟爸媽講過這些事
看我考上老師以後怎麼打你的臉 等著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