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財產,原則上不得為繼承人所繼承?
(A)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B)專利權之權利金
(C)物權之請求權
(D)租賃契約之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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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5), B(170), C(35), D(101), E(0) #1333810
統計: A(905), B(170), C(35), D(101), E(0) #1333810
詳解 (共 3 筆)
#1414047
民1148但書,惟A為專屬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故不得被繼承。BCD皆為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故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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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374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
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
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
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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