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A)最高法院
(B)行政院
(C)立法院
(D)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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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8), C(41), D(2696), E(0) #1788789

詳解 (共 5 筆)

#2840358
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
51
0
#3232431

大法官要做的事

出席

同意

解釋憲法及法律違憲

2/3

2/3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1/2

1/2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

2/3

1/2

政黨違憲

判定裁定

3/4

1/2

辯論判決

3/4

2/3

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聲請統一解釋: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

     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

     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

     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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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7005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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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4009

(A)最高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參憲法第78條、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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