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得否改請婚假,期滿再請安胎假?
(A)安胎休養期間不得改請婚假
(B)受僱者得自行決定
(C)只要醫生證明,受僱者在婚假期間已無安胎休養之必要,即可請婚假
(D)安胎假無法中斷,如改請婚假,則無法再給予安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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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1553), C(812), D(644), E(0) #1788791
統計: A(309), B(1553), C(812), D(644), E(0) #1788791
詳解 (共 9 筆)
#2799764
- 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
婚假的請假期限: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自104年10月7日起生效)
喪假的請假期限:勞工如有親屬喪亡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請喪假,並得依禮俗分次於百日內請畢。
相關連結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4/19873/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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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7385
個 人看法:
法律上的規定 都對懷胎人有很大的優惠,不論是刑法 薪水 工作 待遇,上面B的優惠最大選B。
但實際上,大家都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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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9060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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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8174
看到題目去翻法條,性別工作平等法15條內的名詞只有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同一條第三項提到安胎是:「受雇者經醫師診斷需安台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根本沒有「安胎假」這個名詞的定義,只能推斷是上面第三項所指的各種請假。題目所謂「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應該就是上面的產假或產檢假。
看到題目的時候會想說阿法條又沒說我怎麼知道。
正確解題時的思維應該是:
A請看上面的勞動部連結
B正解
C爽請婚假就請,不用透過醫師
D依法條,有醫師診斷有需要就可以無限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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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6347
老師曾說:
考法律不是考 道德, 不用想太多.
再說 跟誰結婚, 是她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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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037
孩子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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