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得審判之事項?
(A)不服交通裁決書之爭議
(B)不服公務員懲戒處分之爭議
(C)公法契約之爭議
(D)公務員不服考績丙等評定之爭議
統計: A(867), B(4438), C(1139), D(1872), E(0) #2138934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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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行政法院管轄→現行關公、免賠匯率
憲法
刑法
法官、檢察官
公務員懲戒
選舉罷免
國家賠償
社會秩序維護法
律師懲戒
22 下列何者為行政法院管轄之行政爭訟案件?
(A)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裁罰案件
(B)公務員懲戒案件
(C)律師懲戒案件
(D)會計師懲戒案件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四等)#9699 答案:D
32 依據民國 100 年 11 月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下列何種訴訟案件原非行政法院管轄之訴訟,現已改為行政法院管轄?
(A)國家賠償事件
(B)公務員人事行政訴訟
(C)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事件
(D)交通裁罰事件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四等)#9699 答案:D
15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訴訟管轄範圍?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B)交通裁決事件
(C)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件
(D)公務員懲戒事件
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101 年 - 101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行政警察人員:行政法#9291 答案:B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考績丙等之評定----->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相關措施,權利受到損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並不排除於再申訴之後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以符立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
(3)、不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於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
因為國家賠償事件在行政訴訟中是附帶請求,沒有辦法在行政訴訟中個別請求國家賠償,所以不算是行政法院管轄。
公務員不服懲戒法院之懲戒(一級二審後相當於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若具有法定原因則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B)不服公務員懲戒處分之爭議
是懲戒法院不是行政法院
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設置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之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無須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
依上開說明,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律師懲戒委員會(初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終審)-----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
關於現行關公?的口訣,個人有一點疑問...
國家賠償事件的審判權真的不屬於行政法院管轄嗎??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審判權劃分,我國係採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雙軌制。即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時,可於行政訴訟中,附帶請求國家賠償 (行訴§7)。除此之外亦得逕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國賠§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