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據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請問若報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同意,下列何種情況 2 歲幼兒可以和 3 歲 以上幼兒混齡編班?
(A)2 歲幼兒招收人數不足,致無法成班的都會區公立幼兒園
(B)2 歲幼兒招收人數不足,致無法成班的都會區私立幼兒園
(C)2 歲幼兒招收人數不足,致無法成班的偏遠地區之幼兒園
(D)2 歲幼兒招收人數不足,致無法成班的都會區非營利幼兒園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第 16 條 第1款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