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機關採購以最低標決標時,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時,有關機關之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之情形,無須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B)機關認為該總標價有顯不合理之情形時,得直接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
(C)機關認為該總標價有顯不合理之情形時,應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
(D)最低標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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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52), C(8), D(8), E(0) #2646838

詳解 (共 3 筆)

#5458356

第58條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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