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今年剛三讀通過之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其修法重點為以下何者? 
(甲)推廣融合教育理念 (乙)增加特教預算經費 (丙)精進師資及課程規劃 (丁)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
(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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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10), C(818), D(54), E(0) #312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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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004
此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強調特教學生及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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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6241
特教法修正重點:
重點 修正條文 說明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定義闡述方式 第3、4條 將導致其學習特殊需求之原因納入
特殊教育諮詢會組成代表 第5條
  • 增訂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幼兒園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參與
  • 明定家長代表應為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
  • 每6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
鑑輔會組成 第6條
  • 納入幼兒園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及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 (增訂)每6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召開相關會議時應將學生本人納入通知參與之對象,及法定代理人因特殊事由不能或難以行使親權或監護權時,得由實際照顧者出席會議
提供入學資訊 第11條 (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統整提供學前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入學資訊,並提供所主管場所所需之人力、資源協助
幼兒園得設置特殊教育班及申請特殊教育方案 第12條 (增訂)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成立目的 第14條
(增訂)
  • 組成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 學校未有特殊教育學生時,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及家長代表參與
設專責單位 第16條
(增訂)幼兒園設有特殊教育班級數3班以上者,應設專責單位以
辦理特殊教育業務
未通過、待討論:
法條 希望修正  
第9條
(修改)
每年特教預算應從4.5%提升至5%
地方政府則從5%提升為5.5%
無法調整:受限《財政紀律法》,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
第18條 專責設置心理評估人員
專職化並非唯一解方:可以從降低師生比、充實特教資源中心專職人力,以及如何引用醫療資源來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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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拒絕身障生入學的學校,訂定明確罰則 第23條,若有學校拒絕身障生入學,可依法提出申訴
第37條 特教法第33條第3款,將「生活人力協助」與第4款「復健服務」的文字放回 原條文不予更動,會在「立法說明」中解釋觀念及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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