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根據現行特殊教育法的規定,下列哪一項敘述較不符合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參與特殊教育的方式?
(A)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有一位擔任家長會理事
(B)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C)共同決定子女的教育安置方式
(D)擔任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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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8), B(13), C(135), D(153), E(0) #3128358

詳解 (共 5 筆)

#6073902
《特殊教育法》(民國 112 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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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7714
特教法5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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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628
(A)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有一位擔任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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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6836
特教法第46條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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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240
特殊教育法(1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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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1.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其內容、形式、提供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家長(A)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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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B)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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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C)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專業人員、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以下簡稱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運作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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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D)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其任務、組成、會議召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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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4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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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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