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得以解聘公立學校教師的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褫奪公權尚未復者
(B)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
(C)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D)在私人補習班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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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375), C(754), D(2598), E(10) #212018

詳解 (共 10 筆)

#251094

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38
0
#788028

(新修法囉~)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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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361
因為老師在外兼課是「不嚴重的」,不至於到解聘的程度。記得好像是記申誡或小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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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72

是更正為C或D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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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156

教師法第十四條  民國 101 01 04 修訂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      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4.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7.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8.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9.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10.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11.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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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37

答案是C、D皆可,因為C的選項敘述不完整,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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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880

(C)「受禁治產宣告者」

已於民國98年11月25日修正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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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029

順便附上新修教師法 16和17條



16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17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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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28
B選項也不完整:應為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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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5794
什麼是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1.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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