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情緒行為障礙學生的輔導與介入何者為非?
(A)學生有情緒行為障礙時,教師可以檢視自己在學業教導、期待和行為管理方式上做得如何
(B)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常因情緒問題導致兒童的能力無法反映在智力測驗上
(C)老師處罰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可能導致學生 增加攻擊行為
(D)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只會在學校出現打人、打架、嘲弄、 吼叫、拒絕遵守要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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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 C(4), D(147), E(0) #3473456
統計: A(4), B(2), C(4), D(147), E(0) #3473456
詳解 (共 2 筆)
#7268786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十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致嚴重影響學校適應;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致嚴重影響學校適應;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 二、在學校顯現學業、社會、人際、生活或職業學習等適應有顯著困難。
- 三、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需發生於兩種不同的情境)
- 四、前二款之困難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及輔導所提供之介入成效有限,仍有特殊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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