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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2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62532 | 科目: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2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62532

年份:106年

科目: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24. 期貨交易法第 106 條規定,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行為,若有自行或 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等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 操縱行為,依現行期貨交易法之規定可為下列何項之處罰?
(A)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B)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C)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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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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