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政府採購契約的履約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委託規劃設計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以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B)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也可以轉包
(C)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
(D)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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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229), C(430), D(73), E(0) #3460264
統計: A(104), B(1229), C(430), D(73), E(0) #3460264
詳解 (共 5 筆)
#6509499
自己慢慢查的,歡迎補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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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63(A)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採購法65(B)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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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67(C)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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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71(D)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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