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向乙借新臺幣 100 萬元,經過 15 年後,乙請求甲履行債務,甲為拒絕履行之抗辯。有關消滅時效及於
從權利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提供 A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B)甲提供 A 骨董花瓶為乙設定質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仍得聲請拍賣質物
(C)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保證甲之債務,乙於時效完成後請求丙履行保證債務者,丙不得為時效抗辯
(D)丙提供 B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統計: A(589), B(1530), C(5475), D(1190), E(0) #1607874
詳解 (共 10 筆)
甲向乙借新臺幣 100 萬元,經過 15 年後,乙請求甲履行債務,甲為拒絕履行之抗辯。有關消滅時效及於 從權利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提供 A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B)甲提供 A 骨董花瓶為乙設定質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仍得聲請拍賣質物
(C)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保證甲之債務,乙於時效完成後請求丙履行保證債務者,丙不得為時效抗辯
(D)丙提供 B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答案:C』
@抵押權人,於消滅時n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該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金錢借貸在法律關係是屬消費借貸關係適用15年請求權時效
@時效消滅,非A請求權消滅,為B取得抗辯權(A)甲提供 A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 880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所以抵押權消滅時效為20年,故乙於五年間能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
(B)甲提供 A 骨董花瓶為乙設定質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仍得聲請拍賣質物
民法第 145 條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所以乙仍可行使質權
(C)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保證甲之債務,乙於時效完成後請求丙履行保證債務者,丙不得為時效抗辯
民法第 742 條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所以不管甲要不要行使抗辯權都不影響丙。
(D)丙提供 B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同(A)。
丙應該是要叫乙先找甲要錢然後才能來找 丙這個保證的人要
乙>>>甲>>>丙 這樣比較合理
乙>>>丙 這樣甲就爽到了
就是保證人丙 叫債權人乙 先去找債務人要不到才來找丙保人(這樣應該比較白話)
這樣推想不知道是不是正確
民法第742條第1項: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因此甲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保證人丙亦可。
先看125條,然後~~
A:880
B:145
C:742、144
D: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