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5 甲對其夫乙以及相姦人丙提起通姦罪及相姦罪之告訴,經檢察官起訴後,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對其夫乙之告訴,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
(A)對乙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B)對乙、丙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C)對乙諭知無罪之判決
(D)對乙諭知免訴之判決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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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0), B(77), C(42), D(223), E(241) #439961
統計: A(1000), B(77), C(42), D(223), E(241) #439961
詳解 (共 10 筆)
#2234809
告訴乃論之罪,偵查中撤回→偵查終結;審理中撤回→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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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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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法院管轄權)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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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718
刑訴第239條但書: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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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6482
| 第 302 條 |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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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632
但是題目中已經說經檢察官起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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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060
撤回告訴: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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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8563
依大法官釋字,撤回之效力應同時及於乙丙,故法院應對乙丙諭知不受理判決。
故選項依現行法律應為B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
編 註:
本條文但書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
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釋字第 791 號解釋,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
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
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
編 註:
本條文但書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
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釋字第 791 號解釋,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
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
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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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8233
通姦罪已除罪化,建議删除。
解釋字號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723號
解釋爭點
1、刑法第239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性自主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否變更?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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