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不服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課稅處分之訴訟事件
(B)收容聲請事件
(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公布姓名處分之訴訟事件
(D)交通裁決事件
(A)不服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課稅處分之訴訟事件
(B)收容聲請事件
(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公布姓名處分之訴訟事件
(D)交通裁決事件
統計: A(837), B(1741), C(4280), D(579), E(0) #2017987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訴訟法 第 237-9 條
Ⅰ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D)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Ⅱ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A)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B)
行政罰法 第 2 條 (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C)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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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 稅緩財收微40下 (睡完才收回40下)
稅捐、不服罰緩、公法財產、收容、輕微處分 40萬以下
(C) 須改成警告性處分: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A)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B)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D)
如有錯誤請指教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X公布姓名處分)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法律決字第 0999040918 號
具裁罰性之公布姓名或名稱處分 雖屬行政罰,惟此非謂公布姓名或名稱資料即屬行政罰,換言之,如n依其他法規得公告姓名資料者,即屬依法所為之適法行為。公布姓名為不利之行政處分 可提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待指正)
到行政訴訟庭睡覺(稅務、交通)要收(收容)40萬
破題
簡易程序之訴訟事件:交通、收容、40萬⬇️、稅捐、移民、不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