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訴訟法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法官之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
(B)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
(C)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
(D)法官曾參與更審前裁判
統計: A(689), B(2318), C(436), D(3934), E(0) #2017988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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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審判,代理家佐鑑證,八血姻五配共當
(前審判,代理家做見證,把血鸚鵡配便當)
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沒有更審 也沒有前任未婚妻喔~~~~這兩個考點 出題頻率超頻繁的
26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訴訟法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法官之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
(B)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
(C)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 (D)法官曾參與更審前裁判 .
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 .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二、更審
更審是指對「未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的一般救濟程序,也就是下級法院之判決遭到上級法院(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廢棄或撤銷判決,發回原下級法院,重新審判之程序。若上級法院將原判決廢棄或撤銷後,自行作出判決,則不會再發回更審,但這種情況較為少見。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
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比較 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A)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前審之裁判
(B)法官為該訴訟當事人之物上保證人
(C)法官為該訴訟當事人之舅媽
(D)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辯護人或輔佐人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