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保全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B)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縣市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C)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D)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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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778), C(102), D(242), E(0) #1870074

詳解 (共 3 筆)

#2997062

(A)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522

(B)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縣市為強制執行者,視為 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523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C)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526

(D)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乙、刑事訴訟法部分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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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0524
民事訴訟法 第 52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23 條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民事訴訟法 第 526 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民事訴訟法 第 529 條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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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810
(A)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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