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針對偵查終結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B)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C)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附條件部分,依法得聲請返還或賠償
(D)緩起訴附條件之履行事項,如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損害賠償者,應得被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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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135), C(2882), D(370), E(0) #1870078

詳解 (共 6 筆)

#3246818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
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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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911
(C)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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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700

B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

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

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

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法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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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7993
(A)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者,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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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了解.偵查終結程序.有哪一些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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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3-2 條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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