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檢察官所為之處分,何者與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符?
(A)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
(B)因被告於偵查中死亡,為不起訴處分
(C)經偵查後因犯人所在不明而為不起訴處分
(D)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認為被告犯刑法第 320 條之竊盜罪且所生損害輕微而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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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40), C(3686), D(241), E(0) #1870087
統計: A(39), B(140), C(3686), D(241), E(0) #1870087
詳解 (共 4 筆)
#2999693
(A)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 §251
(B)因被告於偵查中死亡,為不起訴處分 §252
(C)經偵查後因犯人所在不明而為不起訴處分
§251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D)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認為被告犯刑法第 320 條之竊盜罪且所生損害輕微而為不起訴處分
§253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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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9917
補充
第 三 編 上訴 第 二 章 第二審 第 367 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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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一 章 公訴 第 一 節 偵查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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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509
(A) 有證據認為有罪,可以起訴。
(B) 被告死了,可以不起訴。
(D) 罪行很輕微,可以不起訴(微罪不舉)。
(C) 只有犯人找不到時,不能直接不起訴。因為案子還沒結案,只是暫時擱置,等人找到了才能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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