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項敘述,並非得停止審判之法定事由?
(A)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該他罪判決尚未確定,而本案科刑於應執行之刑,並無重大關係
(B)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該民事事件已經起訴而程序尚未終結
(C)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該他罪已經起訴,尚於審理中
(D)被告經發布人事命令,即將入閣擔任部長級之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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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119), C(92), D(3353), E(0) #1870085
統計: A(275), B(119), C(92), D(3353), E(0) #1870085
詳解 (共 6 筆)
#3213463
整理
一、 應停止審判 :
294 : 心神喪失、疾病者。
333:民事未起訴者。
二、得停止審判:
295 :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
296 : 無關之他罪判決。
297: 民事已經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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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1145
速解:它罪較重,本案停止無重大關係得停止。
(A) 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該他罪判決尚未確定,而本案科刑於應執行之刑,並無重大關係
=>它案科的刑較重 與 本案應執行若沒有重大關係,它案判決未確定前,本案得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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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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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629
所以A選項後面那個非重大關係是在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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