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刑事訴訟法之簡易判决處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依法並無權於通常審判程序中,自行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B)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不得併為沒收或其他處分
(C)簡易判決所科處之刑,以宣告拘役或罰金刑為限
(D)檢察官向法院所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具起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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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61), C(706), D(2798), E(0) #1870086

詳解 (共 6 筆)

#3248796

(A) (C)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拘役罰金為限。

(B)第 450 條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D)第 451 條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
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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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1156

速解:認罪協商 vs 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拘役
 -原則上不得上訴

認罪協商

-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者簡易判決處刑之前,協商判決所科的刑度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為限

-如果被告表示願意接受的刑度超過有期徒刑6 個月,且沒有緩刑的合意,而又沒有選任辯護人時,法院會為他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以保障被告權益。

-原則上不得上訴

-協商過程中所作的陳述,在本案或其他案件中,都不可以採為不利被告或其他共犯的證據,以保障被告或其他共犯的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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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8867
第449條(簡易決處刑之適用範圍)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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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一審法院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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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5366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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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4516
刑事訴訟法之簡易判决處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第一審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依法並無權於通常審判程序中,自行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訴§449
I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II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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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不得併為沒收或其他處分
刑訴§450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諭知免刑),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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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簡易判決所科處之刑,以宣告拘役或罰金刑為限
刑訴§449
III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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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檢察官向法院所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具起訴之效力
刑訴§451
I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II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公訴),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III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IV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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