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羈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羈押被告,應用押票。押票,偵查中由檢察長簽名,審判中則由法院院長簽名
(B)經法官訊問後,被告有法定之羈押原因,並認有羈押必要者,得羈押之
(C)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者,應逕將之釋放,不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D)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刑法第 353 條毀損建築物罪之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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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3293), C(54), D(291), E(0) #187008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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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 押票,由法官簽名(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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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102第4項:押票,由法官簽名。(不分偵查和審判都是由法官簽名)

(C)第101條之2: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D)第101條之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怕篇幅太大就不貼後面了,可以自行去法規資料庫查詢)

雖101-1規定有重複犯罪之虞則得羈押之,惟法定有明文列舉何種犯罪才適用此條,故(D)的第353條並無在其所列舉之犯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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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羈押被告,應用押票。押票,偵查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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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條(羈押~要件1)  被告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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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01-1(預防性羈押)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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