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重複)#48328 |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重複)#48328

年份:103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5 關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於第二審原則上可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B)第一審法院違反闡明義務致當事人未能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得於第二審提出
(C)事實發生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不得於第二審提出
(D)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不得於第二審提出
正確答案:登入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