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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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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重複)#4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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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重複)#48328 |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重複)#48328
年份:
103年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5 關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於第二審原則上可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B)第一審法院違反闡明義務致當事人未能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得於第二審提出
(C)事實發生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不得於第二審提出
(D)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不得於第二審提出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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