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據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 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請問上述規定最主要可達成下列哪一項目的?
(A)增加獲得中央補助款的機會
(B)規避來自地方政府的審議機制
(C)增加地方政府消化預算的機會
(D)增加經費運用的彈性與自主性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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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設立和管理,主要可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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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與基金特性分析 設立地方教育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