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種警察職權之行使,須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或同意始得為之?
(A) 扣留危險物品
(B) 對酒醉者實施管束
(C) 對治安顧慮人口定期實施查訪
(D)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17), C(65), D(3369), E(0) #2543843
統計: A(16), B(17), C(65), D(3369), E(0) #2543843
詳解 (共 2 筆)
#4576354
(A) 扣留危險物品
個別警察官依職權判斷
(B) 對酒醉者實施管束
個別警察官依職權判斷
(C) 對治安顧慮人口定期實施查訪
個別警察官依職權判斷
(D)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
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
I.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II.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III.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2項規定。
1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