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辯論主義,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當事人仍有舉證之責任
(B)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C)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D)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仍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統計: A(3805), B(658), C(818), D(263), E(0) #1868922
詳解 (共 9 筆)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27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
實有辯論之機會。
關於證據,當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下列法院之處置,何者正確?
(A)應由當事人提出該事實,法院始得斟酌
(B)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C)當事人無庸舉證,法院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D)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之
2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辯論主義,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當事人仍有舉證之責任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
實有辯論之機會。
(B)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C)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D)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仍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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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辯論主義,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當事人仍有舉證之責任(X)
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
實有辯論之機會。
白話:大家都知道的事,就不用再舉證了。
(B)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O)
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白話:當事人都承認他方的書狀,當然不用再舉證。
(C)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O)
民事訴訟法第 281 條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D)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仍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O)
民事訴訟法第 283 條
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相關判例 ·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