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委任代理人到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涉嫌專科罰金可罰行為案件之被告,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
(B)涉嫌專科罰金可罰行為案件之被告,審判中得委任代理人
(C)涉嫌專科罰金可罰行為案件之被告,偵查中應委任律師擔任其代理人
(D)在司法警察依法主導的調查程序,被告均不得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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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82), C(1855), D(1063), E(0) #246839
統計: A(126), B(82), C(1855), D(1063), E(0) #246839
詳解 (共 10 筆)
#326048
警察應訊就一定要本人就是了。
(了解。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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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318
A、B→第36條→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 到場。
C→得(同第36條)
D→警察應以通知書通知被告到警察局應訊,所以不能委任代理人,但可以請律師隨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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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166
D選項是正確的,這是當然的 司法警察依法主導調查程序,目的是要發現真實,依法行事 此時,被告只要詳實以述即可,如許其在此程序中委任代理人 恐造成可能形成陳述不實且不直接的違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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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263
最佳解沒有搞清楚狀況,(A),(B)是刑訴第36條.(C)錯在是得而非應.
所以(D)是刑訴第38條與27條之反面解釋,因為沒有說司法警察依法主導的調查程序被告可以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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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36
(D):
刑訴中的"辦護人"和"代理人"是分開的,被告二者均需選任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得由非律師充之。
刑訴§27: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指的是辯護人,依反面解釋並未規定 "得選任" 代理人,所以"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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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95
(D)刑訴§38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 代理人準用辯護人相關法條,但依§38,並未準用§27,如下: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故可得見,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被告不得隨時選任代理人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 代理人準用辯護人相關法條,但依§38,並未準用§27,如下: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故可得見,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被告不得隨時選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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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285
(D) 警察應以通知書通知被告到警察局應訊,所以不能委任代理人,但可以請律師隨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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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081
涉嫌專科罰金可罰行為案件之被告,依刑訴第36條,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而該代理人依刑訴第38條準用第29條的結果,該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同樣情形下,依刑訴第36條,審判中也得委任代理人,依刑訴第38條準用第29條的結果,該代理人也應選任律師充之,但是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得選任非律師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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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386
(C)偵查中應委任律師擔任其代理人
我覺得這句話有兩種解釋耶!
1.偵查中應該委任代理人
2.偵查中應該委任有律師資格的人才能當被告的代理人
用1.解釋的話,確實有錯誤,因為法條是"得"。
用2.解釋的話,就沒有錯了。
這段文字我的理解是偏向2的解釋,看了答案才知道原來題目要寫1的解釋。
我覺得這句話有兩種解釋耶!
1.偵查中應該委任代理人
2.偵查中應該委任有律師資格的人才能當被告的代理人
用1.解釋的話,確實有錯誤,因為法條是"得"。
用2.解釋的話,就沒有錯了。
這段文字我的理解是偏向2的解釋,看了答案才知道原來題目要寫1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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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84
(A)(C)就相對的啊= = 法條也是A的內容,注意其用字為"得",(C)用"應"就不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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