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傳喚證人的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A)偵查中,由檢察官簽發傳票
(B)審判中,應由法官簽發傳票
(C)偵查中,檢察官得對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場之證人科以3萬元以下之罰鍰
(D)審判中,法院得對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場之證人科以3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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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124), C(4036), D(260), E(0) #246840
統計: A(149), B(124), C(4036), D(260), E(0) #246840
詳解 (共 9 筆)
#315187
刑訴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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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352
不是檢察官得作出處以罰鍰之處分,而是必須聲請該管法院,由法院決定是否為處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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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469
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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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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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86
C選項哪裡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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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071
檢察官並沒有直接裁罰的權限,應聲請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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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6672
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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