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種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A)判決未適用實體法規定
(B)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C)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D)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統計: A(3110), B(695), C(1575), D(588), E(0) #1668812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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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46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 第 469-1 條 |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
| 第 467 條 |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第一二 審為事實審(你有沒有犯法),第三審為法律審(有沒有亂判)
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理專代迴組辯
(理專帶回Benz)
民事訴訟法46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 第 469-1 條 |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
破題:先程序後實體,程序違背等同判決違法
三審為法律審,白話說就是審查下級法院判決有無適法性、程序性問題。
27 下列何種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民事訴訟法467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469條
(A)判決未適用實體法規定
如民法、刑法等法律即屬於實體法之一種。而與之相對的則是「程序法」,亦即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即是。
(B)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C)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D)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