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責任的範圍?
(A)應被害人請求在新聞媒體刊登道歉啟事
(B)向被害人當面道歉
(C)賠償修車費用新臺幣 10000 元
(D)繳交違規停車費用新臺幣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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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 B(480), C(188), D(12221), E(0) #706402
統計: A(349), B(480), C(188), D(12221), E(0) #706402
詳解 (共 10 筆)
#1028856
D是行政處分不屬於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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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1381
考點 如果是問緩起訴的要件 XXX不會有刊登道歉啟事
刊登道歉啟事只在民事責任中才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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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6131
刊登道歉啟事已經被宣告違憲了,這樣是否也不算民事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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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687
為什麼(D)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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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609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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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113
(A) 違憲:屬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及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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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218
繳交違規停車費用新臺幣 10000 元為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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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2417
(A) 應被害人請求在新聞媒體刊登道歉啟事
(B) 向被害人當面道歉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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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釋字第656號、111年憲判字第2號】
1 釋字第656號:民法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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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1年憲判字第2號:民法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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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賠償修車費用新臺幣 10000 元:損害賠償,民法
【民法第 196 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D) 繳交違規停車費用新臺幣 10000 元:罰緩,行政罰,亦是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處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
1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1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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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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