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地下賭場與電玩機台對賭,贏得鉅額金錢,因非與人對賭,不成立本罪
(B)在自家騎樓前賭博,成立本罪
(C)賭博罪為對向犯,對賭的二人不能成立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D)同時同地的數次賭博,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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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4), B(36), C(86), D(26), E(0) #2429689

詳解 (共 6 筆)

#4905947

賭博罪不以『與人』對賭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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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2707
正確B 自家騎樓非攻更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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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756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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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9251
提醒:112年本條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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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7488
(A)刑法第266條但書「供人暫時娛樂之...
(共 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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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9254
提醒:111年本條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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