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直轄市議會議決:「直轄市政府所有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及首長,須經送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晉用」,則直轄市政府為維護直轄市長之人事權,依法可採取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A). 主張該議決事項與地方制度法牴觸,請行政院函告無效
(B). 因為窒礙難行不予理會
(C). 請內政部進行協商
(D). 請行政院行使命令權,要求議會變更決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32), B(31), C(101), D(78), E(0) #388563

詳解 (共 4 筆)

#574269
地制法第43條
13
0
#1169379
違反地方制度法55條規定,以第43條而言,是抵觸法律,因此無效
13
0
#1200242
地方自治條列抵觸地方制度法§55規定
再引用 地方制度法 §43條 抵觸法律因此無效。
上面兩位說的都對
11
0
#4987497
27 甲直轄市議會議決:「直轄市政府所有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及首長須經送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晉用」,則直轄市政府為維護直轄市長之人事權,依法可採取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A). 主張該議決事項與地方制度法牴觸,請行政院函告無效
(B). 因為窒礙難行不予理會
(C). 請內政部進行協商
(D). 請行政院行使命令權,要求議會變更決議
答案:A
第 55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 43 條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
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
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縣 (市) 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
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