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地方選舉與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鎮長由鎮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
(B)鄉民代表會之副主席,由鄉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C)縣議會議長之罷免案,應有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過半數之同意罷免,始為通過
(D)直轄市議會副議長之罷免案,應敘述罷免理由並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行政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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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21), C(175), D(479), E(0) #2823131

詳解 (共 6 筆)

#5422546
(A)連選得連任1屆為限 -地方制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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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134
(A) 鎮長由鎮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
→得連任一屆 (地制§57)

(B) 鄉民代表會之副主席,由鄉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記名 (地制§44)

(C) 縣議會議長之罷免案,應有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過半數之同意罷免,始為通過
過半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地制§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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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直轄市議會副議長之罷免案,應敘述罷免理由並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行政院提出
(地制§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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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1348
27 有關地方選舉與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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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46條 直轄市議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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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858

§46

罷免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行政院提出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內政部提出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代表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縣政府提出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內政部,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代表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2/3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罷免議長、主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擔任主席

罷免副議長、副主席時,由議長、主席擔任主席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2/3以上同意撤回之

提出會議後,應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代表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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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562
第 46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四、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五、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前項第三款之罷免投票,罷免議長、主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擔任主席;罷免副議長、副主席時,由議長、主席擔任主席;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罷免案,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代表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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