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訴狀送達後,原則上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例外則可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下列何者非屬於
該例外情形?
(A)被告同意者
(B)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C)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D)有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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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9), C(12), D(85), E(0) #1304933
統計: A(8), B(9), C(12), D(85), E(0) #1304933
詳解 (共 2 筆)
#2371576
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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