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訴狀送達後,原則上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例外則可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下列何者非屬於 該例外情形?
(A)被告同意者
(B)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C)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D)有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9), C(12), D(85), E(0) #1304933

詳解 (共 2 筆)

#2145073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訴狀送達後,...
(共 2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2371576

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