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訴狀送達後,原則上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例外則可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下列何者非屬於該例外情形?
(A)被告同意者
(B)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C)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D)有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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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38), C(43), D(463), E(0) #1341087
統計: A(29), B(38), C(43), D(463), E(0) #1341087
詳解 (共 2 筆)
#1429298
| 第 255 條 |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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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2169
(A)被告同意者(X;屬例外情形)
(B)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X;屬例外情形)
(C)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X;屬例外情形)
(D)有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O;非屬例外情形)
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限制之例外)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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