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股東會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會議或欲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多久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A)前一日
(B)二日前
(C)三日前
(D)五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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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39), C(9), D(9), E(0) #325731
統計: A(24), B(139), C(9), D(9), E(0) #325731
詳解 (共 5 筆)
#5543175
第 177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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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
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
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
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
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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