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民事法院之自由心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由心證之「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 擁有自主判斷之能力
(B)自由心證之「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 判斷事實真偽之過程
(C)法院之自由心證,仍有內在之制約,即不得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
(D)法院之自由心證,係立法者授與法官就具體個案絕對不受任何拘束而為獨立判斷之權力
統計: A(633), B(540), C(814), D(6099), E(0) #1982600
詳解 (共 8 筆)
(D)法院之自由心證,係立法者授與法官就具體個案絕對不受任何拘束而為 獨立判斷之權力 <<<是(法律賦予法官)。民事(仍不得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刑事(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並非恣意妄為,而是必須依法為之)
自由心證 <適用之領域:民事>
法官根據審理中所出現的當事人辯論旨趣及調查證據結果(B),在不受非法外力干擾下,依自由意志形成確信,以判斷事實真偽。自由心證並非意謂法官形成心證漫無限制,仍不得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C),且應該在判決書中記載清楚,以避免濫用。
自由心證<適用之領域:刑事>
解釋一:自由心證是指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程度,有自由判斷之權,即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的強弱,由法院自由認定之,是法律賦予法官(D)判斷證據與事實間的可信度高低之權力。「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A),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而「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的過程。所以自由心證,並非恣意妄為,而是必須依法為之,並非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的意思。
解釋二: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這就是一般所說的自由心證原則。由法院,按照其理性與良心的確信,不受外界干擾,獨立進行審判,自由地做出判斷。
自由心證
28 有關民事法院之自由心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自由心證是指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程度,有自由判斷之權,即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的強弱,由法院自由認定之,是法律賦予法官判斷證據與事實間的可信度高低之權力。
「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 「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的過程。所以自由心證,並非恣意妄為,而是必須依法為之,並非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的意思。
https://terms.judicial.gov.tw/TermContent.aspx?TRMTERM=%E8%87%AA%E7%94%B1%E5%BF%83%E8%AD%89&SYS=V
(A)自由心證之「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 擁有自主判斷之能力(O)
(B)自由心證之「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 判斷事實真偽之過程(O)
(C)法院之自由心證,仍有內在之制約,即不得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O)
(D)法院之自由心證,係立法者授與法官就具體個案絕對不受任何拘束而為獨立判斷之權力 .
法律賦予法官判斷證據與事實間的可信度高低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