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多少比例為限?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十五
(C)百分之二十
(D)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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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5), C(247), D(45), E(0) #3381549

詳解 (共 4 筆)

#6294580
捐20%,少繳稅」 個人捐款抵稅根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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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183
根據所得稅法第1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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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207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因此,答案是 (C) 百分之二十。

以下為相關的重點整理:

  • 此條款允許納稅人透過捐贈行為來減輕稅務負擔,同時鼓勵對公益事業的支持。
  • 但需要注意的是,是有總額上的限制。
  • 並且國防、勞軍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則不在此限。

所以希望這些解答可以提供足夠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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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97629
未解鎖
所得稅法 第17條 1.按第十四條及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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