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關於發展遲緩的定義與評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遲緩的領域可以單一方面或多種方面
(B)學前身心障礙幼兒統一鑑定為發展遲緩
(C)除觀察或晤談外,不得使用標準化評估工具
(D)除社會環境因素外,尚須同時有生理或心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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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0), B(75), C(12), D(213), E(0) #3269564

詳解 (共 4 筆)

#615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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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926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113.04.29

第 十四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動作、認知、語言溝通、社會情緒或生活自理等
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落後,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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