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甲乃A地所有人。A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億元。甲將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對乙所
負1億元借款債務,借款期間一年。甲與乙並約定:甲若屆期後一年內,未全部清償1億元借款債務,
則由乙取得A地所有權。這項約定並經登記在案。甲其後出賣A地,並移轉A地所有權登記於丙。
甲於屆期後之一年間僅返還借款5千萬元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請求丙移轉抵押之A地所有權於自己
(B)乙得請求甲移轉抵押之 A 地所有權於自己
(C)乙得請求塗銷丙為 A 地所有人之登記
(D)乙得主張甲與丙間之 A 地買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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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1), B(141), C(256), D(57), E(0) #3139690
統計: A(501), B(141), C(256), D(57), E(0) #3139690
詳解 (共 8 筆)
#6169125
既然已登記,流砥契約有對世效力,成為抵押權一環,可理解為物權的追及力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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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707
873之1 流底契約有效,經登記得對抗第3人,條件成就取得請求權,故得請求丙移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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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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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3133
https://youtube.com/shorts/UHv9b_bCJ2U?si=CJFZ4fw48fjqN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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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873-1 I:「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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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867:「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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