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消費借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
(B)消費借貸得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標的物
(C)消費借貸的借用人不得向貸與人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D)當事人一方對他方負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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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3), B(478), C(6011), D(1069), E(0) #1607878
統計: A(1003), B(478), C(6011), D(1069), E(0) #1607878
詳解 (共 10 筆)
#2308142
法規 : | 要旨 : |
| 民法 第 476 條 | 貸與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條文內容: http://www.baibai.com.tw/board-all/view-laws.asp?Page=6&messageno=BA010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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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925
(C)舉個例子: 我與你進行一個交易,我跟你借一箱紅酒,之後還你一箱威士忌,可是卻發現你借我的紅酒有一半都是空瓶,我當然可以要求你要借給我一箱完整的紅酒!!
應該是這樣吧?! 有錯請更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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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2797
To樓上
就是說如果我跟你借錢,但之後我可以以別種等價值的物品還你,這樣也算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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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271
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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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7874
補充
原則上沒有瑕疵擔保的是「使用借貸」 (與本題消費借貸不同!)
民法466條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白話:甲借乙一台腳踏車,乙不能在那邊說你這個坐墊怎麼破破的啊?但是如果甲明知腳踏車剎車壞了,故意不告訴乙,害乙摔傷,那乙就可以向甲求償。
(忘記在哪做過考古題,使用借貸僅有「故意」不告知才負責,而非「故意或重大過失」)
有誤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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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6752
民法 第 476 條 :甲跟乙借車,乙借他煞車有問題的車,乙得就其車禍受傷請求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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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7555
民法 第476條
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價值,返還貸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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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3288
謝謝樓上 秒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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