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勞動部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第4項之規定為辦理裁決事件,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 下稱裁決委員會)。關於該組織之性質及功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裁決委員會是一種臨時性提供諮詢意見的組織
(B)裁決委員會所作成裁決決定屬於行政指導之性質
(C)裁決委員會為行政機關所設置,即使對於涉及私權爭議雇主解僱勞工行為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亦 不生私法上之效力
(D)裁決委員會得依法認定雇主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外,亦得作成令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之救濟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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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41), C(39), D(322), E(0) #2573769
統計: A(18), B(41), C(39), D(322), E(0) #2573769
詳解 (共 3 筆)
#5381744
(A)裁決委會員:任期固定,具準司法性的獨立專家委員會
(B)裁決委員會所作成裁決決定屬於行政處分
(C)裁決委員會為行政機關所設置,對於申請人基於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生民事爭議事件(解僱、降調、減薪)所為之裁決決定,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資料來源:
題庫堂https://www.tikutang.com/a/A1j4c8zeiWlSZ0TJ2Koy.html
摘錄自勞動部網站 https://uflb.mol.gov.tw/UFLBWeb/wfQA.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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