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年僅 17 歲的甲在未得父母同意下,私自簽約擔任游泳池救生員,工作期間看見游泳好手乙因抽筋而
溺水時,因擔心自己救乙之行為,可能使自己陷於溺斃的危險,遂逃離現場,造成乙性命垂危。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屬積極的遺棄行為
(B)甲所簽訂之契約雖效力未定,甲仍可成為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行為主體
(C)乙為游泳好手,故不屬無自救力之人
(D)乙尚未死亡,故甲不成立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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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221), C(11), D(9), E(0) #2980726
統計: A(92), B(1221), C(11), D(9), E(0) #2980726
詳解 (共 5 筆)
#6545604
積極的遺棄行為:指對無自救能力的人,做出將其移置到其他場所,或使其所處的危險環境加劇的行為,導致其生命或身體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簡單來說,就是做出「棄置」的動作,使其陷入危險境地,而非單純的不作為。
消極的遺棄行為:僅對無自救能力的人,單純地不進行救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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