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據民國 102 年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下列那一單位審定?
(A)行政院
(B)國家教育研究院
(C)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
(D)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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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14), C(101), D(62), E(0) #1482964
統計: A(13), B(414), C(101), D(62), E(0) #1482964
詳解 (共 2 筆)
#2380158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第 48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之編訂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補充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 8-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已修法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35 條
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審定,皆應符合現行法令與於我國具有效力之國際公約,國家教育研究院並應辦理相關研習或培訓予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人員及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
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審定組織之組成與運作、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教科用書修訂、申訴、教科用書計價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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