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據我國現行民法的婚約,下列敘述哪些為正確?
①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②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故違結婚期約,他方得解除婚約
③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病,他方亦不得解除婚約
④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②④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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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7), C(94), D(16), E(0) #3252221
統計: A(6), B(7), C(94), D(16), E(0) #3252221
詳解 (共 2 筆)
#6348625
① 婚約,不得強迫履行✅(確實)
據《民法第973條》第973條規定:“結婚約,不得強迫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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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契約不同與一般契約,不能強迫對方一定要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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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不承諾結婚,法律上不能要求法院強制該人履行結婚協議。
② 婚約當事人一方已離結婚期約,他方得解除婚約✅(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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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974條,當事人如果約定結婚日期,另一方可以解除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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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解除婚約不代表可以強制對方締結婚姻,只是法律上允許解除雙方的婚約關係。
③ 婚約當事人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病,他方亦不得解除婚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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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974條,如果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病,另一方可以解除婚約,所以這句話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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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不治之症(例如末期)影響婚姻生活,法律賦予對方解除婚約的權力。
④ 因訂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撤銷時,當事一方,得請他方返還贈與物品✅(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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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976條:“因訂婚而為付款人,婚約解除時,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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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方在訂婚時交付了昂貴的訂婚禮物或財產,如果婚約解除,贈與物可以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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